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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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与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应返还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租金900000元。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应支付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违约金450000元。上述款项相抵后,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尚应返还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租金4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驳回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6972元,减半收取8486元,由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负担2839元,福建省诏安县闽粤边界骏发家私城、***负担5647元。反诉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云霄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