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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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4614.58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5036.18元; 二、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负担1199元,由***负担217。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负担664元,由***负担1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