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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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被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