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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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6415.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12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49.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5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5256.3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1000元,还应支付74256.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