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613号之四

申请人: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董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88827576。

法定代表人:张文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磊,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8136007W。

法定代表人:陈启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常州大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邦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0282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27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康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大邦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在1568115元范围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且被申请人惠康公司已在1131885元范围内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大邦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康公司1131885元范围内的现金担保。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在1131885元范围内的现金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季久燕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高雅

裁判日期 2018-04-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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