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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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履行办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杭支行的账户中,账号为62×××91);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78007.07元,扣除被告***为其垫付的47905.34元,还应赔偿原告***30101.73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62408.6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7905.34元,还应支付***14500.32元。 四、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15601.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负担1400元。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为1812元,由***负担17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08元,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6元,***负担26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