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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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补充协议》于2018年9月8日解除; 三、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蒸气款1557661.2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实际用气量与保底用气量差额部分款项4781672元; 五、驳回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0元,减半收取33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38500元,由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925元,由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50元,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6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