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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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6601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缴1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