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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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3695号 原告:***,女,满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变更婚生子李佳成由原告抚养,6年抚养费由被告负担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7年通过贵院判决离婚。离婚书中判决婚生子李佳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因为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儿子,且与前妻育有一子一直由被告家人帮忙抚养,被告也无精力抚养两个儿子。所以,被告并没有直接抚养李佳成,李佳成一直跟随原告在原告娘家生活并上学接受教有,现在已经三年。现因为户籍原因会影响到孩子的学籍和其他待遇等种种权利,因此原告和被告协商将儿子户口迁移到辽宁,但被告始终推脱不理,原告无奈,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李佳成的抚养权变更到原告***名下,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一致同意自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怡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