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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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836716元及利息(以83671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7元,减半收取计6639元,由***负担5861元,由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负担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弓祥防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