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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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商铺回报款4192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5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以300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以419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商铺回报款及逾期利息的总额的4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商铺回报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1元,由浏阳市鸿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0元,由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由***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