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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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霸州市天利制管有限公司 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14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霸州市天利制管有限公司担保的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下欠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4日计算利息至2019年2月26日)享有保证债权。 四、驳回原告霸州市亿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霸州市天利制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