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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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中冶推动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10251668.2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所欠原告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借款本金1025166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霸州市开发区益津钢材销售部、锦秀(霸州)宾馆管理有限公司、霸州市益津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中冶推动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310元,由被告霸州市中冶推动器有限公司、霸州市开发区益津钢材销售部、锦秀(霸州)宾馆管理有限公司、霸州市益津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