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县支行截止到2019年4月9日的欠款 39511.78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