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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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65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算,借款本金62650元自2015年8月29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2473.5元,由上诉人***负担2100元,由被上诉人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5元,由上诉人***负担2273.5元,由被上诉人湖北文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