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金耐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

二、朱招阳、舒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夏红亮货款2651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元,均由朱招阳、舒彩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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