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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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康市金耐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 二、朱招阳、舒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夏红亮货款2651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元,均由朱招阳、舒彩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