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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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6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成都市锦江区辖区内,而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因此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所提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同时原审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指向原审被告***返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