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金牛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计至2018年12月3日的利息6790176元,并以4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利息;

二、被告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登封金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22元,由被告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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