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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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冀1128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王集乡南王集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0××××××××。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老舍乡大口村七组69号,身份证号码3209211971××××××××。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冀11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被执行人***72755元,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欠款51980元、诉讼费788元及执行费977元,剩余1901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冀112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