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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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个借字第2017616047《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支行借款本金111264.79元、利息3672.53元(利息算至2019年1月20日),实现债权费用5597元,共计120534.32元;并以本金111264.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25‰计付自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 三、原告就被告***名下位于当涂县太白镇太白新天地商业街5栋114商业用房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135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