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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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粥食丰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粥食丰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空并返还“广地商贸城”项目A区3座首层202、203、204、205房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粥食丰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商铺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4500元/月标准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计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粥食丰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返还该商铺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前述商铺占有使用费20250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德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4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粥食丰尔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