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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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02执129号之二 被执行人沈正海,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执1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沈正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正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正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0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延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申开旭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