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02执129号之二

被执行人沈正海,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执1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20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沈正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正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正海在中国建设银行62××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0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延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申开旭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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