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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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2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11.64元、罚息人民币2603.52元。2020年3月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年毕发行(朱昌)个借字第271号)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的5%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