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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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共计53480元; 二、被告***与被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764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5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5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500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车辆损失7640元; 七、驳回原告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5元,减半收取为916.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215.65元,被告***与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5元,被告***与被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7.8元,被告江西江龙鼎顺汽运有限公司负担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