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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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 惠东县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东县电影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惠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惠东县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惠东县平山某号的某房[权属证明书号码:xxx,登记字号:xxxx,不动产权证号:权属证明书第XXXX号,档案编号:XXXX]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3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03.5元,由被告惠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惠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惠东县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9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