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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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81执1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具体要素: 1.本院于2020年08月0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失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按时传唤到庭,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8月0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09月0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08月12日、08月17日、08月20日、08月25日、08月31日、09月10日、09月15日、0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卡,本院已经裁定冻结并扣划,9月22日发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通过天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0年08月12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08月12日、08月17日、08月20日、08月25日、08月31日、09月10日、09月15日、0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09月25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天长市园林小区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