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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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伤后经济损失82,635.82元(其中被告雷俊峰垫付的43,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雷俊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负担281元,由被告***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