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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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 广西横县国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赔偿原告横县长海茶厂车辆维修费6279.76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