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内蒙古天亿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7430.9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3592.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4000元;

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7175.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7175.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元,鉴定费5000元,由***承担2756.5元,***、***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78.25元,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7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3元,由***承担256.5元,***、***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28.25元,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2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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