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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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 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变更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偿还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偿还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止); 三、驳回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98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负担120000元,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