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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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 常州市德安医院 来安县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3813.69元(赔偿款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账号93×××37)。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负担3291元。***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的费用4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负担(汇入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