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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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2110号 原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孙敬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2月9日向原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世宁 审判员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晓娜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青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