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截止到2017年3月6的借款本金99846.43元、利息12033.06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3912.9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息111879.49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年利率18%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则以被告***的抵押物(车牌号为冀A×××××的别克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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