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蔚县冀盛商贸有限公司 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96元(伤残项下13500元,医疗项下1896元)。 二、被告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67元(伤残项下1200元,医疗项下9067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蔚县冀盛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34元,被告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