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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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经营收益25169元并支付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871.97元(此后违约金以2516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支付经营收益时如实际已代缴税款,凭据可从应支付的经营收益中扣除); 二、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履行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5元,由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