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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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化新亚硅业有限公司 贵州柳胜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9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广西大化新亚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84832元,并以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848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8487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大化新亚硅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