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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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9839.25元、罚息821520元、复利184702.73元(利息计至2015年9月15日止,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781.86元; 四、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8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费用合计324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