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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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诚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诚仁公司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19997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到2020年7月8日的利息11781.55元、罚息61806.88元,以上合计73588.43元;2020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定兴县(定兴县房权证定兴镇字第××号)房产在22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定兴县东侧(定兴县房权证定兴镇字第××号房产)在22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22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4元,由被告河北诚仁公司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