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21378.0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2020年4月6日后的利息,按照《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5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