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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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波应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支付义务限被告胡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胡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