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波应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支付义务限被告胡波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胡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1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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