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查封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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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22执663号 申请人杨兵,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登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维,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杨兵依据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2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维名下位于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水溪宝宇1幢1单元6层13号(不动产单元号*),面积128.75平米的住宅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杨登平、王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杨兵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维坐落于黔西县城关镇莲城大道水溪宝宇1幢1单元6层13号(不动产单元号*),面积128.75平米住宅一套;二、被执行人王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履行义务后可书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宣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