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沥青加工费2948839.7元。二、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沥青加工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逾期付款本金2948839.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

二、撤销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2020)云33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90981元。四、驳回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8元,减半收取15669元,由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04元,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8元,由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08元,云南路鑫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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