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解除***与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2013-029);

2、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2224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24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

3、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预告登记费550元、维修基金1536元;

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12元,***负担1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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