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洛宁县吉庆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在洛宁县人民法院工行洛宁支行17×××75账户中的存款71421.9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8-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