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1138892.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2018年6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1138892.85元。 四、被上诉人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再上浮30%计算,包括:1、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算至2018年6月8日止;2、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算至2018年6月29日止;3、以35180.0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4、以164819.9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5、以205362.5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6、以39601.8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7、以341898.4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8、以158870.4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9、以243590.5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10、以14956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5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8870元,由上诉人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0元,由上诉人贵州金茂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40元,被上诉人贵州明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