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24元,并支付利息(以147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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