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1民初985号

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卫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枫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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