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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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内利率按年利率9.00%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变更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