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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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濮耐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64732.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6元(本院准予缓缴),减半收取4223元,由原告***负担1437.5元;被告杭州濮耐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85.5元。 原告***、被告杭州濮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