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为借款执行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止)。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借款罚息(按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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