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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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为借款执行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止)。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借款罚息(按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祥市鑫世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